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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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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通知》要求http://gxsz.e21.cn/index.php?g=gxsz&m=news_list&a=newsdetail&id=48118,请各单位(部门)积极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被推荐/提名项目(人选)必须符合《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推荐/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高等学校。

2. 本届评奖参评成果范围是2018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的下列成果: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2.论文;3.咨询服务报告;4.普及读物。具体申报资格与要求,详见《成果奖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3.申报者原则上应是申报成果的作者或者合作成果的第一署名人。

4.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具体内容参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www.moe.gov.cn/srcsite/A13/s7061/202211/t20221128_1006758.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实施办法(附件1

二、申报材料

(一)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二)各类材料的装订报送要求

1.申报评审表

各类申报成果的申报评审表均为8份(至少1份原件),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报成果

著作类、咨询服务报告类、普及读物类成果一式3份,须在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标明申报单位、申报者和所申报的学科范围。

论文类成果一式8份(可用复印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和版权页,分别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统一装订。

3.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评审表份数一致,统一装订在申报评审表后;论文类成果按申报评审表、成果、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

(三)评奖结束后,无论申报成果是否获奖,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再退还。

 

三、校内申报相关事宜

1.项目申报人于213日前在学校科研系统-评奖管理-提交电子版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16日前再到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主页(http://www.moe.gov.cn/s78/A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申报。

2.单位(部门)科研秘书请于21316:00前把申报一览表(根据系统导出学院盖章)、申报评审表、申报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版报送至科研处6-201,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梦君

联系电话: 59347

科研处

2023.2.6